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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不变 租期不过3年 沪要建"市场租赁房"



更新日期 2009-9-25 9:30:53



来源:新闻晚报 杨冬

  [提要]为了多渠道解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临时的过渡性居住需求,本市将引导、规范一批以单位自用土地建设职工宿舍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建设和使用的“单位租赁房”。

为了多渠道解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临时的过渡性居住需求,本市将引导、规范一批以单位自用土地建设职工宿舍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建设和使用的“单位租赁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中透露,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对象出租单位租赁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

据了解,单位租赁房是指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改建,提供给本单位职工短期租住的职工宿舍,包括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主要定向提供给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员工租住的市场化租赁宿舍。

在用地的性质和权属一问题上,经审核批准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单位自用土地和建设市场化租赁宿舍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权属不变。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有新建、拆除重建、非居住房屋改建三种方式。单位自用土地不足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区域内产业发展和土地使用等情况,统筹安排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

单位租赁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单位租赁房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不得改变原用途。单位租赁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单位可以通过调整租金或者租金补贴等经济方式调节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水平,建立租赁退出机制。

本意见试行前已建成并经营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和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可以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tonghongliang.sh 转载自 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http://news.sh.soufun.com/2009-09-05/27696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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