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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常识】汽车租赁常识



更新日期 2009-9-24 17:03:21



上海市现有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其经营形式、租赁车种、服务内容都有所差别。
有的公司提供的是一年以内的中高档车,也有的以闲置车辆用来租赁。在租车前,要
先了解租赁公司可供车的车型、车况,以确定是否为己所需。然后,咨询各家的租
赁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证件、押金等情况。租车所需的证件一般包括身份证、户口
本及驾照,租金通常是预先支付,而不是从押金中扣除。
租赁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车辆租出时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齐全有效,并与汽车租赁人
交接清楚。

二、负责有关规定的车辆各类保险、各类税费及管理费。

三、负责对租出的车辆进行正常的修理和定期保养。

四、负责对租出车辆到指定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五、协助汽车租赁人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租赁汽车要承担的责任

承租人在车辆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租赁公司负责。因承租人延误
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保养。在出车前,必须作常
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水、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中心
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
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租赁公司为止。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租赁公司及有关部门。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允许有损害本中心租赁汽车所有权的行为。   1、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租赁公司所有
    权行为。   2、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
蚀物品。   3、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4、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租赁公司外,其他债权
人无权处理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辆。

5、未经租赁公司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
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

属承租人的责任人引致发生事故、损伤、死亡、遗失及被盗等时,承租人应向
租赁公司如实报告并支持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规定如下:

1、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损缺、丢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和费用,同时还须
承担自丢失证件之时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租金。

2、承租人对发生事故的赔偿,承租人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
出的费用,心脏承担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

3、车辆被盗、被抢时,承租人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赔偿给本中心;
承租人还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50%的租赁费用;办理索赔时
    承租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
    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出险报告单等证。

发生事故后,承租作必须马上通知有关部门和租赁公司并保护好现场。

承租人自行负担租赁车辆的燃油、过桥费、保管费等消耗费用。

承租人在租车期间,租赁汽车发生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都要马上向租赁公
司报告事故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所需的资料证据。

租赁车辆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要求在租赁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否则,承租
人按所拆零件价的2~3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
一切责任。

租车期内,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马上停止驾驶,并通知租赁公司。同时,还
应遵从租赁公司的指示。
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租赁车辆的损失,承租人则应马上通知租赁公司并将
汽车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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