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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常识】外籍人士出租房要缴4种税



更新日期 2009-9-24 17:00:23



来源 工业地产网 wwww.gydcw.com

与本市户口的人私有房屋租赁、已购公房出租要缴纳的7种税费相比,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士出租房屋不必缴纳房产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与教育费附加,应缴纳的4种税为城市房地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

  1、城市房地产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外籍人士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应以其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2%×(1-30%)。

  在本市征税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士如果不在房产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区县辖区内),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含出租人)代缴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地点为房产所在地,纳税时间为每年4月、10月的前15日内。

  2、营业税:
  按房屋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月租金在8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房屋租赁所得(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有一个房屋租赁所得扣除税费的问题:出租房屋的外籍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房地产税、营业税),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财产租赁所得中扣除。

  同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房屋的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印花税:

  承租方用于经营的,承、出租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按租金金额千分之一贴花,不足千元的按1元贴花。

  承租方用于个人居住的免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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