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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月租变长租变相买卖避新规(图)



更新日期 2009-9-24 15:13: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深圳部分开发商的这种手法令业主们很无奈,有关部门则称应由双方协商

  本报深圳讯 据《深圳晚报》报道,3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禁止车位预售,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并须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但深圳部分开发商竟将车位长期出租,有业主质疑这是变相对抗“新条例”。

  深圳龙岗区中心城×景花园的业主投诉说,开发商决定从2月28日起,将花园的地下停车位进行长期租赁,价格5万-12万不等,租赁可与业主房屋的产权期限等长。业主认为,这事实上是变相售卖。据业主们介绍,该小区内的车位本来就挺紧张,长期租赁一旦实行,交不起几万元租金的业主,可能就将失去在自己花园停车的权利。

  位于深圳白石洲某小区的业主也因抗议物管将地下停车位长期出租,与物管部门及开发商爆发了尖锐冲突。业主说,小区入伙时,开发商就开始卖车位,不过,因为车位并不紧张,所以没有卖出几个。后来随着车辆增多,物管部门开始推出长租车位,20年租期,一次性10万元,其中6万元为20年租金,4万元为意向金。什么是意向金呢?这名业主解释说,就是等开发商拿到车位的产权证明之后,这个车位就算卖给你的一种意向。她认为,所谓长租,其实就是一种变相买卖。

  双方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业主认为,虽然售房合同中开发商单方面约定了地下车位归属于开发商,但事实上,开发商至今也不能出示产权证明。并且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是不计容积率的,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因此归全体业主所有。

  与此同时,已入伙十多年、位于深圳北环大道旁的某小区,也因为“长期出租”的问题,业主与物管及开发商之间爆发了矛盾冲突。该小区业主投诉说,小区车位一直是采取月租的方式,但有一天他们突然接到电话,要求他们即刻把车位买下来,每个车位的价格15万元左右,并需一次性交钱。后来,业主发现,对方提供的并不是一纸买卖合同,而是一张5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对方也不能出示产权证明。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物权法也没有做明确规定。针对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他认为,开发商在拿不出产权证明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可以买卖的,而长租则要双方自己协商。当地有律师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最长为20年,50年租期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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