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鼓励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图)

更新日期 2013/11/29 16:05:58




福州福马路上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谢丹)昨日,《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与二审稿相比,提交的三审稿增加条款鼓励汽车租赁行业发展。
根据三审稿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道路运管机构在受理申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有委员提出,汽车租赁一方面要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应当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应给予更多支持。

为此,三审稿增加条例:“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自有车辆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免去了经营者用地设立分支机构时的许可申请。

据介绍,有关部门和企业反映,我省汽车租赁企业规模不大,自有车辆20辆以上的企业所占比例低,应当考虑降低准入条件,草案修改稿中放宽了汽车租赁的经营许可条件,把“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有二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中的“二十辆”修改成“十辆”。


三审稿还修改了有关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方面的条款,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基地设施配建标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调整信息。”等。

作者:谢丹转载地址:http://news.163.com/13/1128/08/9EOM75PG00014Q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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