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乘坐出租下车后被司机打成重伤 索赔40万遭拒

更新日期 2013/9/15 9:34:42



央广网北京8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的张先生下班乘坐出租车,下车后与司机发生争执被打成重伤,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万。日前,法院披露了此案终审结果。

  乘坐出租车,因各种原因,司机与乘客发生冲突的事情并不少见,如果司机将乘客打伤,出租车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呢?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大家的反应几乎都倾向支持张先生。

  市民1:因为司机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职业素质进行各种培训,司机打了乘客说明这个司机的职业素质不高,追根到底肯定是跟公司有关的。

  市民2:我觉得应该付一定的责任吧,我觉得毕竟是在车上,冲突肯定是两方面原因,司机和乘客都应该兼负一点。

  张先生被出租车司机打伤,是在车停在路边,张先生下车之后,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公司要承担责任吗?人们的意见出现了分歧。

  市民1:这个应该不用。因为他毕竟是下车。

  市民2:我觉得还是要负责任,因为虽然说他现在不在出租车里面,但是他在上班期间他还是属于公司的人。

  市民3:我觉得关键还是看这个事情是不是因为坐车的这个原因,如果是和他乘车相关的话,那么我觉得无论是车内还是车外,都应该负一定责任的。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张先生的诉求被法院终审驳回。那么法院判决的依据何在?此案对公众有何提示?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查明,事情发生在2010年8月27日下午6点多钟,张先生下班后,坐上了李某驾驶的出租车。

  法官卢秋:张先生上李先生的车时,双方因停车起步等问题发生争执,动手打架的时候,李某靠边停车,张先生已经下车了。

  下车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李某用拳击打张先生的右眼和头部,致其右眼球破裂,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经鉴定为重伤。李某于当日投案,之后,张先生没有要求李某赔偿。

  卢秋:刑事诉讼中,乘客张先生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李先生的经济赔偿要求,希望法院对李先生从重处罚,最后法院据此对李先生酌予从严惩处的。

  司机被判刑了,张先生要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0万元。但是却被法院驳回了,理由是当李某靠边停车、张先生下车后,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了。

  卢秋:它是一个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承运人应该对旅客或货物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它是针对运输过程中,因雇员的行为对旅客发生赔偿责任。但在这个案件中,运输合同已经终止了。

  法院认定,李某打人与履行司机职务没有内在联系。

  卢秋:我们认定,它不属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也不是李某受雇佣的工作内容,跟他的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认定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提醒,出租车票是证明承运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乘客要注意索取和保留。同时,此类情况,乘客不应放弃对打人者索赔的权利。转载地址:http://news.sina.com.cn/o/2013-08-26/175528051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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