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事故 租赁公司能否免责

更新日期 2013-5-7 12:02:40



案情介绍

郭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小轿车后,交由朋友李某使用,而李某却并没有驾驶证。2012年6月,李某驾驶该车辆不慎撞上公路边的水泥护栏,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李某和乘车人杨某当场死亡。死者杨某的近亲属遂以李某的继承人、郭某及汽车租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46.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应由各当事人按照各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车人郭某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李某驾驶,疏于管理事故车辆;驾驶车辆的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租车人、驾驶人均应按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在出租事故车辆过程中已尽其应承担的合同审查义务,所提供的车辆也不存在与事故后果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瑕疵,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在审理本案中,租赁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另,庭审中双方对租赁公司出租车辆本身的合法性也产生争议,即私家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营运车辆。实际上,郭某与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车人郭某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将约定的合格车辆交付郭某即完成合同义务,此后车辆的实际控制权转移至郭某。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已非租赁公司可以控制。即便出租的是私家车,其是否可以作为营运车辆也只是行政机关管理对象,而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考察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各被告存在过失,租赁公司的出租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并无原因力。故本案中法院依据过失比例,判决承租人郭某和驾驶员李某(其赔偿责任由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按比例分担,而未判决租赁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虽汽车租赁行业所有的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也时有争议,但为了出行方便,很多人选择从租赁公司租赁汽车。该行业也是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由于很多租赁公司仅凭身份证、驾驶证便将车辆租给他人,往往疏于对出租车辆的管理;而租用人在取得车辆使用权后也经常存在随意转借他人的情形,因此涉及汽车租赁纠纷日益增多。作为汽车租赁公司不仅要提供安全可靠的车辆,更要严格审查租车人的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相关的风险;而租车人也应当谨慎行使车辆使用、管理的权利,遵守道路安全法规,不要将车辆出借给不适宜的人员驾驶,以免惹祸上身。

以上内容来自: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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