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房合同后,房东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更新日期 2013-5-4 15:40:54



案例:2012年3月,王先生欲将位于光谷某小区的毛坯房出租,用于还贷,于是王先生选定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与之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两室一厅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租期为二年,租金每月2000元,缴纳方式以付三押一方式用现金支付。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中介公司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拿到房子后,中介公司立即对房屋进行了简装,添置了适当的家具、电器,当月即以2800元的月租金将房屋转租给了租户刘小姐。
  2012年6月,王先生在收取租金的同时与中介公司协商,说儿子可能近两年要结婚,如果提前收回房子,是否可以在支付10000元违约金后,中介公司在房间内添置的设备归自己所有,中介公司答应了王先生的要求。同时,中介公司提出,王先生提前解除合同可以,但必须是两年之后,且由此产生的对实际租住人的违约责任须由王先生一力承担,经王先生同意后,双方在原合同的空白处添加了上述内容的补充条款。
  2012年9月,当中介公司通知王先生收取第三期租金时,王先生依据补充条款表示,不再收取租金,要收回房屋。中介公司则认为,补充条款上王先生已答应两年后再提前解除合同。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王先生直接找刘小姐交涉,被刘小姐严辞拒绝。
  今年1月,王先生以儿子结婚需要用房为由,再次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愿意按照补充条款的约定赔偿中介公司违约金。
  律师解读: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王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补充条款是否赋予了王先生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首先,根据补充条款的文字表述,王先生不能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解除合同。其次,王先生明知被告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随意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势必侵害第三方合法承租、使用涉案房屋的权利。再次,从王先生发给房屋中介公司多条交涉短信内容可知,王先生想与被告解除合同的动因是他自己想向第三方出租房屋。因此,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王先生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有违民事活动应当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法律程序上,其要求难获得支持,房屋中介公司和租户刘小姐都有维护自己出租房屋的权利。转载地址:http://wh.focus.cn/news/2013-05-03/3227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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