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有“护身符”

更新日期 2010-12-5 15:14:31



  城市高房价促使市民居住观念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市民及外来务工人员把租房作为一种住房消费形式,全市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日前,市工商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和《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示范文本,已于近日正式推行使用。该示范文本对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解决房屋租赁中的纠纷,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财税征管,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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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房屋需示范文本保护

  目前我市范围内使用的合同文本不下七八种,合同内容五花八门,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有时畸轻、有时畸重,个别合同文本竟然没有规定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是在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条目体系科学,权利义务明确,其制定推行可以促进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还权于民,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示范合同有利于社会管理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可以准确掌握流动人员的情况。出租屋是流动人员的聚居地,及时掌握承租人的情况即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员的情况,不仅方便管理,更能有效为职能部门提供信息,为不断增加的流动人员享有有关的实惠政策提供依据。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为有关部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及 《暂住证》的推荐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积极引导租赁观念良好转变。(青岛晚报 曹为鹏 刁训宽 贺长泽)
转载自:http://www.51fdc.com/html/2010-12-04/000399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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