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夹心层"可申请租赁房 所有权注"不得出售"

更新日期 2010-12-4 16:58:02



  不够条件申请经适房或廉租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将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居者有其屋”。昨日,记者获悉,我省下发《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区域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我省要求,各市县要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房源:支持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采取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的方式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还可以通过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面积: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产权证:所有权证上注明“不得出售”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机构应当依据《实施意见》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案,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产权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对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我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2.5 倍;住房困难标准原则上为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当地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价格: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定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赁价格参照当地政府的租金水平自行确定,报当地物价、房管部门审核后执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金额,且直接转付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

  违规转租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转载自:http://nc.focus.cn/news/2010-12-03/1120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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