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益集团持续关连交易租赁协议

更新日期 2010-12-2 12:28:35



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租户(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业主订立租赁协议,内容有关租赁香港新界葵涌蓝田街15-19号宋氏大厦之若干办公室物业,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租赁协议」)。

由于租户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业主为由宋博士(本公司之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及宋剑平先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宋博士之子)分别拥有60%及40%权益之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本集团根据租赁协议及其他租赁按合并基准计算之应付租金总额(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之规定作出计算并于本公告下文详述)低于适用百分比率之5% 且业主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租赁协议之订立构成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7至14A.41条及第14A.45至 14A.47条所载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告乃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7条作出。



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之租赁协议之主要条款

订约各方

业主: 互益染厂有限公司(「业主」),由本公司之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宋忠官博士(「宋博士」)及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宋剑平先生(为宋博士之子)分别拥有60%及40%权益之一间公司

租户: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互益有限公司(「租户」)根据租赁协议将出租予本集团之资产

香港新界葵涌蓝田街15-19号宋氏大厦之1、2、3、4、5、6、7、8、9楼、顶楼及地下工厂单位(统称「该等物业」)。

租赁协议之期限

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为期三(3)年

代价

租赁协议项下应付的每月租金为300,000港元,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及冷气费。免租期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于租赁协议存续期间,业主及租户可参考相关时期之现行市场租金,对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及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年度各年之租金进行磋商及检讨。倘订约各方有意修订租金,彼等须共同委任一名独立估值师评估该等物业于相关时期之现行市场租金,惟于任何情况下,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及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年度之每月租金分别不得超过350,000港元及400,000港元。

上述租赁协议的租金乃经参考现行市场租金及参考独立估值师威格斯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编制之估值後,经公平磋商後达致。

租赁协议项下的应付租金将透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内部资源予以支付。

租金按金

租户须向业主支付600,000港元(「租金按金」),作为支付租赁协议项下租金及其他费用之担保。

业主须于租赁协议届满或租赁协议提早终止并于租户支付租赁协议项下应付全部租金欠款及其他未偿还费用後45日内,将租金按金(不计利息)退还予租户。

用途

租户将使用该等物业作办公室用途。

订立租赁协议之理由

本集团自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以来向一名独立第三方租用该等物业,并一直使用其作办公室用途。该独立第三方已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将该等物业出售予业主。本集团有意继续使用该等物业作办公室用途。

上市规则之涵义

租户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业主为由宋博士(本公司之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及宋剑平先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宋博士之子)分别拥有60%及40%权益之公司。

因此,业主为宋博士及宋剑平先生之联系人士,并因而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易。

下文载列租户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根据租赁协议应付业主之租金总额之年度上限:

                    期间年度上限
                      (港元)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3,600,000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4,200,000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4,300,000  

本公司董事(「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租赁协议乃于本公司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租赁协议之条款乃经参考独立估值师威格斯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编制之估值後经公平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达致。除宋博士及宋剑平先生为业主之实益拥有人外,概无董事于租赁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宋博士及宋剑平先生已于本公司就批准租赁协议之董事会会议上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将所有在12个月期间内完成或在其他方面相关之一系列关连交易视作同一项交易合并计算。宋博士已将以下物业出租予本集团:

(a) 向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长兴(澳门)工业毛纱有限公司出租位于澳门黑沙环之若干办公室物业,每月租金为5,000港元;

(b) 向租户(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出租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之若干住宅物业作员工宿舍用途,每月租金为4,000港元;及

(c) 向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益诚(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出租位于柬埔寨多处之若干土地,总面积约300,000平方米,每月租金为9,500美元(统称「其他租赁」)。

除上述者外,本集团并无与宋博士、宋剑平先生及╱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士订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与租赁协议合并计算之任何其他过往交易。

由于本集团根据租赁协议及其他租赁按合并基准计算之应付租金总额低于适用百分比率之5%且业主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租赁协议之订立构成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7至14A.41条及第14A.45至14A.47条所载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色纱、针织毛衫及棉纱之生产及销售,提供毛纱漂染及毛衫织造服务,以及买卖棉花及毛纱,而业主之主要业务为持有物业。
转载自:http://cnews.cnyes.com/Content/20101201/KCDD0ZGY8KE6.shtml?c=hk_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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