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租车管理条例明年实施,黑车最高罚5万

更新日期 2010-11-27 14:01:26



  华商网讯(记者 王甲铸) 11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西安闭幕,会议批准通过了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今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借鉴广州、哈尔滨等城市的出租车管理经验,就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如何取得、安全运营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完善。

  经营期满后如何延续经营权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经营期满后,继续申请经营的可以采取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的方式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经营权:非法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超出经营权使用期限发包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的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条例》对出租汽车驾驶人的要求也有所调整:年龄在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车上不得随意张贴广告

  《条例》规定不得随意在车体上及车内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黑车非法营运最高罚款5万

  《条例》规定对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等行为的处罚,由“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
编辑:赵萌
转载自:http://news.hsw.cn/system/2010/11/25/0506942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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