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整治房屋中介 办理租赁合同须社区确认

更新日期 2010-11-6 14:04:18



  东北网11月4日讯 即日起,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对房屋中介行业联合开展治安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房屋中介行业的全面治安整治,我市将规范房屋中介的经营行为,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监管、街道社区参与管理、经营者依法自律的综合管理模式。这是记者从市公安局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未按要求联网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据了解,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清理无照经营业户、组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打击违规经营活动。具体措施包括:

  无工商营业执照、未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未按要求联入治安网络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前,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未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未使用网络台账登记租赁房屋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仍然违规经营,依法予以处罚。

  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租赁房屋交易台账和交易登记制度,按要求联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并利用网络台账登记交易信息。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对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各区、县(市)的公安、工商、房屋管理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实行限期停业整改处理,限期内仍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接受街道社区的管理,建立租赁房屋确认制度。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房主与租赁人的租赁合同时必须经街道居民社区确认,由社区相关负责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违法违规从事房屋中介将被停业并罚款

  据介绍,今后,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将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 对责任者给予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凡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将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须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今后,凡私有房屋出租的,必须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据介绍,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信息、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协助中介企业利用网络向公安机关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转载自:http://hrb.focus.cn/news/2010-11-04/1091939.html

该用户更多租赁信息>>